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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j9九游app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
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
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
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
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
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
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相关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
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规
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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