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3-09-28 15:24:00
(原标题:社科院杨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对消费者和产品进行甄别)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玉敏 实习生 张晨茜 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和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共同举办“金融消费者保护”系列大讲堂第一期开讲。首期嘉宾为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
杨涛分别从理论与概念、实践难点与挑战、数字化冲击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观点分享,并针对黑灰产业冲击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案例解析,最后从金融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拓展思考。
杨涛表示,金融消费者并非简单可以定义的群体,需要予以更加细致的甄别。考虑到金融体系与金融要素变得日益复杂,出现了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而这些产品和服务所面对的消费者,有时拥有截然不同的金融偏好与风险容忍度,难以进行粗略归类。
其次,还应该有效区分弱势金融消费者、普通金融消费者和高端金融消费者,如"老弱病残"、"失业贫困"等人群,往往具有更低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水平,更加需要超出平均层次的"额外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有能力购买特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则拥有许多差异化的"群体镜像"。
最后,还需有效判断"正常金融消费者"与"恶意金融消费者"。在各类金融案件或出现风险的事件中,除了寻求保护的普通消费者,也有许多与"不良金融从业者"进行"串谋"、以寻求额外利益的消费者。
此外,杨涛建议,消费者在参与金融活动中所具有的金融权益差异非常大,不同权益需要不同的保护机制。在他看来,“公众所关注的基本权益,一是资金安全,二是信息安全,三是合约利益保障,这些都需要跳出传统模糊思维,进行精准定位”。
同时,各类金融子行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的权益特征差异较大。随着金融创新的日趋复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益有时并不容易被人清楚辨析。正如当有不同的金融消费者被嵌入同一类型的复杂金融产品中,那么考虑到有各种优先、劣后的设计,那么对他们的权益保障程度就会有所不同。
杨涛还提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能忽视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间接非金融活动。除了直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外,还有大量的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非金融组织的活动,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产生深远影响。我国尤其需重视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媒体、第三方机构责任,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诸多风险事件中已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问题与挑战。在大数据时代,也有大量信息"噪声"和"垃圾",面向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甄别成为重中之重,也需要不断完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和制度,避免从信息不对称转变为信息过剩下的扭曲传递。
金融数字化的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针对金融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杨涛解释称,一方面,从数字金融供给来看,需要有效甄别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影响。他建议,还需兼顾事先与事后机制。事先重点针对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强治理与监督,例如金融机构在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营销宣传方面,还有大量违规行为,亟待约束与规范;事后则需加强惩罚机制,真正使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从重"行政处罚"到"经济处罚"。
另一方面,从数字金融需求来看,"与时俱进"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重中之重。“一是紧跟数字金融知识的迭代发展,针对不同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的理论支撑与学习模式;二是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探索多元化触达公众的形式,让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新知识;三是在文化教育层面,要帮助用户不断提升金融素养。”在他看来,投资者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让公众用金融知识赚大钱,而是培养其风险识别意识与财富管理能力。
此外,杨涛针对数字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难题给出了三个建议:一是当前需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更有效地打破"数据孤岛",发挥数据要素在金融效率提升中的应有价值。二是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强调伦理。三是还需高度重视加密数字资产与去中心化金融及以数字金融为名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等。
以数字资产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有影响力的加密货币已达1万余种,总市值早已超过1万亿美元,已吸引了越来越多普通人参与。同时也涌现出了更多"看不懂的数字金融",如defi将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所有的"中介"角色全部由代码替代,nft 通过智能合约使得现实中的资产存续于"数字空间",这些前沿创新应该说具有着眼未来的探索价值,但同时也带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金融活动披上了数字金融外衣,往往超出了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范畴。
近年来由于金融"黑灰产业"的蔓延,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更加突出的挑战,对此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更加缜密的分析。
杨涛认为,金融黑产更多是指以金融诈骗为典型形式,严重危害经济金融安全,理应得到严厉法律制裁的行为。而金融灰产的界定则存在一定模糊性,往往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在杨涛看来,灰产可分为灰产1、灰产2。灰产1是指从金融活动中衍生出来的"灰色产业",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及其核心产品链中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如受到各方关注的信用卡恶意套现;二是类金融组织展业中可能存在的非规范部分,如消费金融、现金贷引起的问题;三是金融活动的"灰色"合作方,包括非规范的贷后催收、代理维权、助贷和贷款中介等。灰产2则是一般性"灰产"进入到金融领域后,可能带来更严重的问题,如刷单等流量造假、金融营销促销中的违规行为等。
杨涛表示,金融黑产、灰产逐渐呈现高度专业化、链条化、体系化,不仅"想方设法"钻法律与政策空子,而且逐渐利用数字化、新技术强化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能力。
对金融黑灰产泛滥的内在原因进行剖析。杨涛认为,典型的金融黑产包括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及相关洗钱活动等,显然是不需多谈的违法犯罪活动。而金融灰产的情况则相对复杂,只有深入分析不同黑灰产界定及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内涵,把握其生长的"土壤",才能更有效地"对症下药"。
面对黑灰产业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杨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开正门、堵偏门",尤其是金融灰产的背后原因更加复杂,不应简单地用刑法手段来应对。如改善融资服务、强化合规金融维权模式等,都可以"挤压"相应灰产的生存空间。
二是明确整体保护思路,如针对黑产,显然应该以司法、执法为主,金融监管则是协调配合。对于灰产1,更多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发挥职能。对于灰产2,金融部门的保护能力可能有限。结合国情,未来需审慎梳理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的保护职责,也避免给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超出自身能力的压力。
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布式技术等手段,努力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促进黑灰产监管中的信息透明、互联互通、标准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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